资产保护信托

结合财富转移税、离婚和破产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克服以上事件的负面影响而设立的不可撤销类型的信托被称为资产保护信托。每个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拥有衡平法上的权益,但实际上并不拥有任何资产的法定所有权。

优势

建立资产保护信托,有助于在不违反资产隐匿和逃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将资产与债权人的债权隔离开来。任何寻求获得受益人信托资产的债权人,将仅限于受益人在信托中的权益的价值,而不是资产本身的全部价值。

大多数资产保护信托都有一个防挥霍条款,防止受益人和未来的债权人(包括前配偶)直接获得信托资产。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包括:

  • 信托的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即自益信托,有些州允许,但有些州不允许的。)
  • 债务人是唯一受益人,唯一受托人。
  • 受托人必须根据法院命令履行受益人的子女抚养义务
南达科他州资产保护信托的优势
  • 南达科他州可以为不住在该州的家庭建立资产保护信托。
  • 南达科他州允许信托公司永续经营,避免了几代人的联邦财富转移税。
  • 州对这些信托资产不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收(所得税、股息、资本利得)
  • 由于州的自益信托和第三方自由裁量信托的立法,资产保护计划可以得到优化。
  • 南达科他州是唯一不会将拥有下列权利视为财产权的州:遗余继承权、第三方信托中的自由裁量权、有限指定权

 

对信托的描述仅供参考,并非具体建议。联系 Sterling Trustees 信托官,获取最适合您情况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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